一、基础必备材料(所有提取情形通用)
1.《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》(需加盖单位公章,无单位的可咨询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需其他证明);

2.职工本人身份证(原件);
3.职工本人名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的一类借记卡(用于接收提取资金);
4.委托代办补充材料(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):
(1)委托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代办:代办人身份证原件、亲属关系证明(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)、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;
(2)委托非亲属代办:代办人身份证原件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。
二、分场景专项材料(按提取原因分类)
(一)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
1.购买商品住房:
商品房买卖(预售、销售)合同(已备案的需提供备案登记证明);
各期购房款收款收据(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原件;若发票原件被产权登记部门收取,可提供发票复印件 + 契税证原件)。
2.购买二手房:
房产买卖合同;
税务部门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(发票联)或契税证。
3.购买公有住房:
公有住房买卖合同;
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(发票联);
公有旧公房出售分户审批表复印件。
4.购买经济适用住房:
经济适用住房销售(买卖)合同(或批准文件);
各期购房款收款收据(或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原件;若发票原件被收取,可提供发票复印件 + 契税证原件)。
5.购买拆迁安置住房:
房屋拆迁(安置)协议书(或购买房屋协议书);
6.建造自住住房:
乡镇 / 城镇用地许可证;
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
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;
建房费用预算或报告。
7.翻建自住住房:
房屋所有权证;
土地使用权证;
翻建费用预算或报告。
8.大修自住住房:
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 “需大修” 鉴定报告书;
大修费用预算或报告。
(二)偿还住房消费贷款(购房、建造等相关贷款)
1.提前偿还贷款:
偿还公积金贷款:提前还款单或提前还款证明书;
偿还商业银行贷款:住房消费借款合同、提前还贷结清凭证(或证明书)+ 对应购房 / 建造等场景的专项证明材料(如购房合同、发票等)。
2.按期偿还贷款:
偿还公积金贷款:贷款本息偿还证明书;
偿还商业银行贷款:住房消费借款合同、贷款本息偿还凭证(或证明书)+ 对应购房 / 建造等场景的专项证明材料。
(三)无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
经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租赁合同;
租金收款收据;
户口簿、家庭成员身份证;
婚姻状况证明:已婚提供结婚证;未婚提供未婚证明。
(四)离休、退休
离休 / 退休证(或离休、退休批准文件 / 审批表);
简化情形:身份证显示男满 60 周岁、女干部满 55 周岁、女职工满 50 周岁的,可免提供离休 / 退休证明材料;
外地退休补充:若在外地退休,需提供养老金发放证明(如养老金核定表、养老金银行对账单)。
(五)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
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 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” 鉴定证明(或审批表);
与单位解除 / 终止劳动合同(关系)证明书。
(六)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
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出具的 “大部分 /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” 鉴定证明(或审批表);
与单位解除 / 终止劳动合同(关系)证明书;
失业证。
(七)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 5 年
(八)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 2 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
失业证;
经居(村)委会和街道办事处(乡、镇政府)审核后的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报告》。
(九)出国、出境定居
出境卡或载有 “定居” 内容的护照(或居留证);
经公安部门认可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上述证件中文翻译件。
(十)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务工人员终止劳动关系且不再本市重新就业
非上海市(县、区)城镇常住户口证明;
(十一)户口迁出本市且迁入地未建立公积金制度
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准迁证明;
已注明迁出 / 迁入信息的户口簿。
(十二)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(继承人 / 受遗赠人提取)
死亡 / 被宣告死亡证明(死亡证明书、火化证明书或已注销死亡信息的户口簿);
提取人身份证明(身份证原件);
继承权 / 受遗赠权证明(公证书、法院判决书等)。
(十三)享受低保或特困职工待遇
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或 特困职工证。
注意事项
1.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(明确说明可提供复印件的除外,复印件需注明 “与原件一致” 并签字);
2.部分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核验(如退休信息、房屋备案信息),具体是否需额外提供,可提前通过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、微信公众号或电话咨询确认;
3.提取流程需结合材料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或通过线上渠道(如 “上海公积金” APP)办理,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,一般 3-5 个工作日内到账。

